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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2/6/11 9:50:28 浏览:79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学生因公参加东莞市内外会议、培训、学习、调研等,在出差期间所花费的必要支出,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等。

第三条  各部门差旅费支出纳入年度费用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教科研项目及其他专项经费差旅费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在省域范围内出差,原则上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对于自行解决交通工具,采用非公共交通工具(私车公用)而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标准

第五条  出差审批

(一)教职工因公到东莞市外出差时,应在出差前取得会议、培训、学习邀请函(通知),填写《东莞城市学院出差申请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校级领导由校长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因教科研业务出差,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校长、校党委书记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校长、校党委书记相互审批;凡各部门费用审批负责人直系亲属发生的费用,视同其本人发生,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教职工外出(境内)进修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须先经人事处核准,再按上述办法审批。

(三)教职工出国、出境,须凭国家或学校相关部门的批件,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杂费开支标准如下表所示: 

                                                  差旅费开支标准

         项目

职务

火车(含高铁、动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伙食补助(元)

校级领导

软卧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按实

报销

600

50

各单位负责人、副高(含)以上职称

硬卧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按实

报销

450

50

其余人员

硬卧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按实

报销

300

50










(注:表中,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及自驾车。)

(一)交通费开支标准

1)两个以上教职工出差,以其中最高级别教职工的标准享受交通待遇;因紧急情况出差,在没有相应等级舱位的情况下,经分管校级领导书面批准,可以享受高一等级舱位。

2)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处(部)级、高级职称者可视工作需要,乘坐双程飞机;其余人员原则上应乘单程,个别人员因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需乘坐双程飞机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核报。

3)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凭票报销;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每人每次可购买一份。

4)教职工因私绕道等原因产生的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不得报销。

(二)杂费(含出租车费、市内交通费等)开支标准

1)教职工到省内外出差,杂费开支每人每天30元限额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其乘坐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民航专线客车、地铁、轻轨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2)教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工厂实(见)习、到外地支援工作、参加由相关单位统一组织的研讨、会议、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3)杂费以相应的票据作为报销凭据,按出差自然天数报销。对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住宿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20%

2)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各单位负责人、副高(含)以上职称出差可以单独住宿,其他级别的教职工应安排合住,并以合住教职工中最高级别的标准报销标准间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1)教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按上表所列标准执行。

2)教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市内各镇区办事或带学生去市内各镇区实习每天误餐费补助标准为每餐15元。

第七条 学生出差参加国内市外比赛,可按其余人员限额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优先安排集体住宿,原则上不安排单间,住宿费以其余人员标准的一半为上限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每生每天20元,参赛体育生、国旗护卫队每生每天可增加30元营养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招待费用,按学校有关接待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紧急,由当事人填写《非公共交通工具(私车公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驾驶私人汽车。

非公共交通工具(私车公用)实行定额包干标准,按通行的最短里程计算,广东省内(市外),按不超过2.5/公里的标准报销;东莞市内,按不超过1.5/公里的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不允许私车公用,省内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凡参加会议,若会议组织方对食宿有统一规定或统一安排且要求费用自理的,按会议通知执行,据实报销;凡统一已支付过会务费、资料费、食宿费等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不予发给。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等原则上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与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支出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用的会议,应拒绝参加。                          

第十二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人事部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根据《东莞城市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经学校批准的访问学者各项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自访学结束回校报到之日起30日内进行报销(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二)访问学者学费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三)访问学者每月报销往返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4次(寒暑假期间除外);

(四)访问学者原则上应在所访学学校住宿,住宿费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确无法安排校内住宿的,由访学学校提供相关说明;在所访学校校外住宿,报销住宿费,须由住宿宾馆提交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学校的汽车出差,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非接待性质的游玩项目产生的相关费用(如门票、旅游费等)自行承担。

第三章  差旅费的报销

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的时间、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东莞城市学院费用开支及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办理差旅费报销时,须附以下资料:

1.会议、培训、学习邀请函(通知);

2.东莞城市学院出差申请表;

3.差旅费明细表;

4.单笔发票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提供对公转账记录;

5.涉及私车公用时,还须附非公共交通工具(私车公用)申请单。

第十八条  凡出差涉及私车公用或出差目的是进行调研活动时,报销须提供可证明曾前往出差地(调研地)的票据,如住宿费发票、餐饮费发票、路桥费票、车票等。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按《东莞城市学院教职工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等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任一项标准,报销时,须填写《东莞城市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违反规定和超标准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弄虚作假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以非公共交通工具包干名义变相发放补贴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东莞城市学院出差申请表

          2.东莞城市学院非公共交通工具(私车公用)申请表

          3.差旅费明细表

                    4.东莞城市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