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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2/6/11 10:06:19 浏览:700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规范借支行为 ,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人原则上是城市学院的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  借款是指因公出差或其他公事的借款,包括:差旅费、零星采购、接待及其他与学校运营相关的借款。

第四条  教职工借款规定

(一)出差借款。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出差人填写《东莞城市学院出差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差申请表》)及《内部借款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申请表》应详细注明借款用途、各项支出明细等要素,出差人员未填写《出差申请表》的,财务处不得给予借款。

(二)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列明借支原因、金额、预计还款期限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获批后,财务处予以借款。预计还款期限填写日期,应在具体事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归还视为超期借款。

(三)备用金借款。因工作性质需对经常性业务借备用金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方能办理借支。除司机外,行政、教辅部门只限一人可借用备用金,有学生的教学单位最多2人可借备用金。

教职工日常报销费用不冲减个人备用金借款,年度末借款人应偿还备用金借款,新年度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四)专项业务费借款。以校领导批准的请示报告为依据,在专项请示报告所列金额范围内,由经办人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报财务处办理。

第五条  对教职工非公用途的借款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方可借款。非本校教职工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教职工的临时性借款,凡上次借款尚未结清的,不能办理第二次借款,不同性质(类型)事项除外。

第七条  教职工借款的审批权限。

在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下,教职工因公借款额度实行适度授权、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第八条  教职工借款的流程。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借款的管理工作,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编报《超期借款余额表》(见附件),送交借款人的部门负责人,并报送借款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由部门负责人督促借款人归还借款。

第十条  对辞(离)职教职工,须先到财务处办理还款结算后,所在部门负责人方能为其办理辞(离)职手续;因辞(离)职没有清偿借支且无法追回所造成的呆账损失,由造成呆账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因公借支,逾期经催告仍未清偿借款的,财务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借款人或经办人的工资中扣还。

(二)暂停支付借款部门各种款项。

(三)特殊借款,应按借款归还日期,未能归还责成相关部门追缴并暂停其部门的开支。

第十二条  财务处实行大额现金借支预约制度,凡需借支大额现金(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教职工,应提前一天向财务处预约,由于没有及时预约造成的资金借支不便,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东莞城市学院出差申请表

          2.东莞城市学院延期还款申请书

          3.超期借款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