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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 学生学费退费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4/4/9 10:44:43 浏览:842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退费管理,维护 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东莞城市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提前结束学业或因故退学,根据 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学费清退=每学年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学习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学生注册交费后在开课前办理退学,学校应退还所交学费的90%。

第三条 申请退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退费学生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后附上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银行卡详实信息,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剩余学费。

(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核实学生学籍、学习时间, 对退费金额做出复核,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学生退学手续后,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学生退学申请表》报学校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退费金额,学费退费以分管校领导审批的时间计算退费。财务部自收到经审批的相关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金额转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四条 本规程只适用于学费退费业务,其它按规定收取的教材费、考试费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东莞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学生退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