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及党费、党建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党费、党建经费有关规定,保证党费收缴和党费、党建经费使用管理的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当向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每一位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第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负责指导所辖党支部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的核定。个人月交纳党费数额随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进行调整。
第六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七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计入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企业年金。
(三)基本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等补贴。
(四)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科研人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六)上级文件规定可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交纳党费的具体比例和要求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滞留毕业生党员在滞留期内按每月0.2元收缴,超过滞留期的,按照实际收入情况交纳党费。
(三)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实际收入情况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九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对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所在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组织部按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第十条 交纳党费以现金方式为主。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应按月向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由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或者党支部了解到党员生活确有困难,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少交或免交党费事宜。离退休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的情况作为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应按月做好党费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并定期凭银行回执和党员缴费清单到组织部换领党费收据。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精细合理使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创先争优、“三型”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换届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市内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四)进行党内表彰所产生的奖状证书制作费、资料费、场地费、会议费、奖品费、奖励金等。
(五)慰问、补助生活困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党员和老党员所产生的慰问金、补助金、慰问品费等。
(六)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七)为党员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与组织管理工作相关的材料费、印刷费、工本费等。
(九)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十)党的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第十九条 学校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组织部负责对党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着重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认真检查党费工作台账,并就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党建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建经费是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专项经费,党建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党建经费列入学校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组织部每年根据党建工作实际情况和党员规模,按照一定基数提出年度经费需求,制订经费分配方案,报学校党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党建经费由组织部统筹,二级党组织需先向组织部提交党员教育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审批通过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建经费使用范围:
(一)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及党务工作者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和奖励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四)开展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的调研和学习考察。
(五)开展组织生活,包括党的会议、“三会一课”、主题活动、专项活动等。
(六)组织开展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党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党建经费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普遍受益原则。党建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为基层党支部的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普遍受益。
(二)专款专用、从严从实原则。党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确保所有项目经费的开支符合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确保切实推动基层党建工作。
(三)量入为出、倾斜基层原则。各二级党组织要量入为出,并确保经费更多地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是党费、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费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所有支出必须经过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报销流程必须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党费、党建经费的开支须符合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党内培训的费用支出,须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聘请校内教师的,分党校按200元/课时,校党校按300元/课时。校党校聘请校外专家的参照学校有关讲座报酬标准执行。
(二)党员参观学习需要支出门票费、讲解费的,地点的选择须充分体现党内活动的政治性,确保费用支出的必要性。
(三)党内表彰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发放奖品或奖励金应事先将表彰决定和奖励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使用党费慰问、补助困难党员、老党员,应将发放对象情况及额度报组织部审核,经党委研究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党建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报告和公示。各级党组织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党建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组织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情况,同时向二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据党内有关法规严肃问责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和党费、党建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对各有关单位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充分、管理不规范的单位予以批评并督促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