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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劳务报酬开支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3/11/14 9:57:03 浏览:52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开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向校外各类人员参与校内临时性工作,以及校内教职工参与非本职工作或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发放的劳务费。

第二章  发放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劳务费发放范围包括:

1. 评审鉴定类,主要包括:教学项目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大创项目评审、学科评审、教学科研成果鉴定、职称与人才评审、工程或项目评标等;

2. 评估评比类,主要包括:资产评估、验收以及校内各项学生竞赛活动评比等;

3. 咨询论证类,主要包括:技术咨询、项目论证、项目咨询等;

4. 讲座报告类,主要包括:讲座、报告、辅导、培训等;

5. 考试考务类,主要包括:各类校外考试考务、巡视等;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四条 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分类核定、按劳取酬”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时间、参与人数等因素合理核定。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五条 附件1中核定的发放标准为发放上限,具体标准由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量及经费预算情况在限额范围内自定。

第六条 已支付劳务费的不再发放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七条 劳务费发放实行审批制,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核实劳务费发放的标准及人员后需填写《东莞城市学院劳务费发放申请表》(见附件2),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和财务资产处审核,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发放。

第八条 制表。发放单位按财务资产处要求编制领款单,要求注明事由、经费、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金额、签字等。

第九条 审批。按照学校经费报账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签手续;

第十条 发放。按学校规定的经费报销程序执行。

第五章  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在标准限额内,根据经费预算和实际工作量核实工作人员劳务费金额。申请发放劳务费时必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说明发放事由、发放依据、工作任务、起止日期、人员人数、发放总额预算、经费来源等事项。

第十二条 发放劳务费所需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劳务费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第十四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劳务费,严禁以各类讲学、评审、考试名义虚报或套取劳务费。如有违反,按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出台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东莞城市学院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明细表

          2. 东莞城市学院劳务报酬发放申请表



附件1             

东莞城市学院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明细表

序号

发放类别

(包括线上线下)

发放项目

人员等级划分

发放标准

1

评审鉴定类

教科研、大创项目评审

正高职称人员

300/次(校内)

1500/次(校外)

副高职称人员

300/次(校内)

1000/次(校外)

其他专业人员

500--1000/次(校外)

工程评审、招标

——

300/次(校内)

500/次(校外)

2

评估评比类

资产评估、验收

——

300/次(校内)

500/次(校外)

校级学生竞赛

——

200/次(校内)

500/次(校外)

3

咨询论证类

技术咨询

项目论证

项目咨询

全国知名专家、学者

3000/次(校外)

正高职称人员

1500/次(校外)

副高职称人员

1000/次(校外)

其他专业人员

500--1000/次(校外)

4

讲座报告类

讲座、报告、辅导、培训等

全国重点人才、学者

单独审议

全国知名专家、学者

3000--5000/次(校外)

正高职称人员

800/次(校内)

2000/次(校外)

副高职称人员

600/次(校内)

1500/次(校外)

其他专业人员

500--1000/次(校外)

5

考试考务类

各类校外考试考务、巡视等

校外人员

300/

说明:

① 全国重点人才、学者包括:诺贝尔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杰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员(千人计划)等。

② 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包括:国内外著名教授,国内外享有盛誉学术带头人,青年千人,青年长江,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拔尖人才。

③ 教学系列人员采用以下职称系列:教授(正高职称)、副教授(副高职称)、讲师(博士)、助教(硕士)。

④ 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参照副教授标准,会计师、工程师、实验师等参照讲师标准。

⑤ 其他职(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者,由学校根据报考条件、考试难易程度、从业情况,并参考市场水平,确定执行标准。


附件2                                      东莞城市学院劳务报酬发放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项目类型

□评审鉴定类   □评估评比类   □咨询论证类

□讲座报告类   □考试考务类

项目内容

项目开展时间

经费来源

及发放标准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项目分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财务资产处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分管业务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