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规章制度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内容
东莞城市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3/3/25 17:52:37 浏览:533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学校财务纪律。

(二)服务教职工原则。要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三)勤俭节约原则。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四)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主动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岗位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其他依法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业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酬金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场地、交通费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1)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余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按上级工会组织活动的通知或文件要求执行,学校不另行奖励;参加工会开展的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按工会组织活动的通知或文件要求执行。

2)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和开展春游秋游。春游秋游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并须当日往返。

3)组织春节教职工联欢会,根据经费的实际情况,按通知或文件要求执行。

4)组织文体活动需聘请教职工为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每次活动不超过300元。如需聘请其他人员的,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生育、生病住院等慰问支出。

1)逢年过节(春节、劳动节、端午节、教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普通月饼、米、食用油等粮油品)。

2)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生育,二级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3)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二级工会代表校工会开展慰问活动,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4)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3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业务支出。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含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支出。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专题调研、技能竞赛、女教职工工作、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开办阅览室等发生的支出。

4.其他业务费。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表彰工会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的支出。

(三)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五条 会费的下拨

为支持各二级工会工作,校工会将每年所收的会员会费进行汇总结算并全额下拨给各二级工会开展活动,下拨的会费由各二级工会参照本办法合理安排使用。下拨的会费学年终不清零,如学年终有结余将结转到下一学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七条 工会经费管理

(一)工会经费开设独立账户,委托学校财务资产处指定专职会计人员分户管理,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会根据每学年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合理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学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学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三)工会根据批准的学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定期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五)工会和各二级工会每年要在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二级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会活动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审批手续须齐全且实名发放和实名签收。

(七)每学年工会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学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他余额转作经费结余,纳入下一学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东莞城市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