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和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和流失。在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的同时,有效地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本办法中所指的低值耐用品的范围界定如下:
1.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80元以上不达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例如:各种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办公用具、文艺用品、体育用品等。
材料是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学校各项经费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应列入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财务资产处资产管理中心是低值耐用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事务等方面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
各处(室)、院(部)、中心等部门是低值耐用品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低值耐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必需配备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负责低值耐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费来源与物资购置管理
1.各部门用于行政办公的低值耐用品,其购置由所在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其经费在本部门办公经费中支出。
2.教学实验所需的各种低值耐用品的经费,归口教学科研部管理。
3.任何部门和个人用于科研购置的各种低值耐用品等,其经费在相应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4.低值耐用品的采购按照《东莞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登记入账、保管、领用及盘点
1.学校各种经费添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属于学校的财产,必须到财务资产处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到财务资产处报账。
2.各部门必须对本部门低值耐用品建账,登记低值耐用品的数量与金额,对低值耐用品的添置、领用、借用进行记录备案。且应做好定期核对检查工作,经常保持账物相符。
3.财务资产处资产管理中心要对各部门低值耐用品进行定期抽查,每年要组织各部门对低值耐用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进行账物核对,确保账物相符。各部门应将清查结果汇总,报送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
1.对属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低值耐用品,各部门必须指定责任心强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并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2.危险品的采购、提运和保管要严格执行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使用部门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检查制度。
3.对属于易燃、易爆、剧毒类等危险物品的低值耐用品领用,须使用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批准,由两人以上的人员办理领用并同时负责使用,要严格按照所需数量进行领用和发放,使用部门应设置专门的保管场所分类存放,严格监管这类物品的使用过程。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低值耐用品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调拨、处置以及损坏、丢失赔偿,参照《东莞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