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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专任教师笔记本电脑配置及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3/6/20 11:34:16 浏览:5482

为规范我校专任老师配置笔记本电脑的管理,保障笔记本电脑的合理、有效、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 配置对象

学校在岗专任教师(含校内非专任教师转岗至专任教师岗位)。

二、 产权、配置流程及手续、配置原则

(一)产权

专任教师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属于东莞城市学院教学用固定资产,在岗教师只拥有使用权和保管权。

(二)配置流程及手续

1.专任教师入职时,填写《东莞城市学院资产申购表》,并按“东莞城市学院资产申购流程”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2.专任教师自行采购笔记本电脑。

3.专任教师填写《东莞城市学院设备采购验收单》。

4.专任教师凭笔记本电脑及资产申购表、销售发票、设备采购验收单,到财务资产处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5.专任教师凭相关资料到学校财务资产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报销费用不高于3000 (3000)。报销手续完成后,学校将报销费用一次性返还给专任教师。

(三)配置原则

1.为专任教师配置笔记本电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课堂教学质量。笔记本电脑技术指标的配置以满足基本教学需要为原则。

2.专任教师原则上不能同时配置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

3.自本规定发文之日起,新入职专任教师按本规定配置笔记本电脑。新入职专任教师自入职之日起3个月内(含3个月),未按以上要求自行采购笔记本电脑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学校为其配置笔记本电脑的权利。

4.本规定发文前或发文后,配置给专任教师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已满5年(含5年)的,学校将不再为其重新配置笔记本电脑。

5.本规定发文前已配置了笔记本电脑的专任教师,因各种原因离职时:

1)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未满5年(不含5年)的,应将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退回财务资产处资产管理中心,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故意不退回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2)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已满5年(含5年)的,学校不再收回配置的笔记本电脑,由申请离职专任教师所属教学单位配合财务资产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6.本规定发文后才配置笔记本电脑的专任教师,因各种原因离职时:

1)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未满5年(不含5年)的,学校不再收回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笔记本电脑时报销的费用需全额返还给学校,由申请离职专任教师所属教学单位配合财务资产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2)配置的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已满5年(含5年)的,学校不再收回配置的笔记本电脑,且购置笔记本电脑时报销的费用不需返还给学校,由申请离职专任教师所属教学单位配合财务资产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7.本规定发文前已配置了笔记本电脑的专任教师,转岗至校内非专任教师岗位时:

1)可选择继续使用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满5年(含5年)、且已达到资产报废条件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后(原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学校不再收回),可重新按照非专任教师岗位办公电脑配置标准申请配置办公电脑。

2)或可选择将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退回财务资产处资产管理中心,重新按照非专任教师岗位办公电脑配置标准申请配置办公电脑(如财务资产处有办公电脑可调配,则调配优先)。

8.本规定发文后才配置笔记本电脑的专任教师,转岗至校内非专任教师岗位时,需继续使用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购置日期满5年(含5年)、且已达到资产报废条件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后(原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学校不再收回),可重新按照非专任教师岗位办公电脑配置标准申请配置办公电脑。

9.已配置了台式电脑的校内非专任教师,转岗至专任教师岗位时:

1)可选择继续使用所配置的台式电脑。台式电脑达到资产报废条件且完成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后(台式电脑由学校收回后统一处置),学校将不再为其配置笔记本电脑。

2)或可选择将所配置的台式电脑退回财务资产处资产管理中心,重新按照以上规定申请配置笔记本电脑。

3)转岗后一个月内(含一个月),未申请将台式电脑更换为笔记本电脑的,视为选择继续使用台式电脑。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告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10.本规定发文前已入职的专任教师,因个人原因未领用笔记本电脑的,视为放弃学校为其配置笔记本电脑的权利,学校不再为其配置笔记本电脑。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告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11.除以上情况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申请人书面报告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维护与管理

(一)管理

专任教师配置的笔记本电脑按《东莞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财务资产处登记其品牌、生产厂家、型号、配置及序列号,并贴资产标签。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更换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和改变其配置,更不得外借、转让他人。

(二)保管

配置笔记本电脑的教师负有保管和维护笔记本电脑的责任,不得私自撕毁或损坏资产标签;在移动、携带和使用中,应小心爱护,精心使用,谨防丢失和损坏。

(三)维修

专任教师配置的笔记本电脑的保养与维修及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承担(保修期内除外)。

四、笔记本电脑的处置

(一)专任教师在职期间,配置的笔记本电脑按购置日期计算且未满5年的(不含5年),学校不予受理笔记本电脑报废申请。

(二)专任教师在职期间,配置的笔记本电脑按购置日期计算已满5年的(含5年)、且已达到资产报废条件的,可按“学校资产处置申报流程”申请资产报废,待资产报废鉴定通过且资产处置手续完成后,学校不再收回配置的笔记本电脑、亦不再为专任教师重新配置笔记本电脑。

五、笔记本电脑丢失赔偿规定

笔记本电脑发生失窃、遗失的,由使用的专任老师负责赔偿。赔偿金额规定如下:

(一)笔记本电脑折旧期限为五年(60个月),每年折旧20%,从购置日期算起,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赔偿金额为:原价(针对本规定发文之前配置的笔记本电脑)或报销费用(针对本规定发文之后配置的笔记本电脑)×(60—已使用月数)/60;最低赔偿金额为笔记本电脑原价的10%或报销费用的10%。

(二)笔记本电脑在学校办公场所失窃的,赔偿金额按第五款第(一)条赔偿金额的50%进行赔偿,但必须出示当地公安机关或财务资产处出具的证明,并办理相关资产注销手续。

(三)赔偿费由赔偿人在资产管理部门出示赔偿鉴定后7日内向财务资产处交纳,或财务资产处通知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解释权归财务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