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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2/6/15 16:09:08 浏览:77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捐助资金设立企业及个人助学金,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其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为规范管理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企业及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激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初心,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捐款,在东莞城市学院设立以企业或个人命名的助学金,以下统称为“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

第三条  企业及个人设立助学金,一般资助期限要求3年以上,每年资助人数在1人以上(1),资助金额每学年不低于1000元/人。捐助企业或个人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资助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成绩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助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凡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代收代支。

第二章 机构及资助方式

第七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设立、资质审核、组织评审及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组成初评小组,负责本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工作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  学校代表捐助方设立企业及个人助学金,采取颁发证书及资助金方式予以资助。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勤奋好学,综合素质好,品学兼优,热心公益事业;

(五)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所学课程(必修及选修)无不及格;

(六)有社会服务经历者优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城市学院XXX学年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二)家庭经济情况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初评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分别评选出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各二级学院将初评结果上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获得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学生,由捐助方代表或由学校代捐助方颁发证书和资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根据企业及个人捐助情况进行评选。对参评候选人资格审核要坚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

(一)凡于评选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受资助资格;

(二)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受资助资格,不得参加下一次的助学金评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后在全校通报;

(三)颁发助学金后,如有发现获得资助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受资助条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证书及资助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凡受资助资格取消后产生的空缺,名额移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初评小组提出意见,初评小组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并答复,同时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受资助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学院初评小组提出申诉,初评小组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八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一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境内外社会团体等捐助设立的助学金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对二级学院设立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需要向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