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升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我校科技特派员项目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项目是指立足基层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需求,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批准,由学校派驻到东莞市企业、农村基层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指导、技术攻关、产业服务等创新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依照对应的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科技特派员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提交申请和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预算,实际列支科目范围参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23号)。
第五条 学校不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 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项目绩效支出不得在首期拨付的项目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除上述情况外,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三章 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
第八条 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第十条 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第十一条 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第十四条 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十五条 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第十六条 不得列支基建费。
第十七条 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如实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并对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财务决算资料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及主管部门将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科研诚信承诺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函,学校进行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及市科技局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即日起生效实施,由教学科研部、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