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读在籍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期如数缴纳学费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校内助学无息借款的手续。
第三条 校内助学无息借款申请办理时间:每学年申请一次,新生每年9月,老生每年6月。
第四条 凡申请校内助学无息借款的学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本人申请并如实填写《东莞城市学院校内助学无息借款申请表》;
(二)由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将学生校内助学无息借款汇总名单电子表和申请表纸质版上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三)对申请校内助学无息借款的学生,由学生处核实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学生与学校签订《东莞城市学院校内助学无息借款合同》;
(五)申请校内助学无息借款者,应注明借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和最后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当学年12月20日。
第五条 若到期无正当理由仍未还款者,由财务处公布逾期违约名单,将取消其报到注册资格。取消注册的学生,该学期考试成绩不予记入档案,导致学分未修满该学期总学分的四分之三,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处汇总校领导审批后的各学院学生校内助学无息借款名单报财务处。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享受校内助学无息借款的资格并提前收回学生已借金额:
(一)学习不努力、不刻苦,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平时生活不节俭、吸烟、酗酒或有大吃大喝现象;
(三)受校、院通报批评及处分;
(四)退学、休学;
(五)弄虚作假取得校内助学无息借款。
第八条 对于逾期未归还的借款,学校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