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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2/6/17 10:28:13 浏览:81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条件稳步提升;通过以评价促“建设”,以评价促“使用”,促使学校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效率显著提升,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资金来源于校内外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主要是对实验室建设过程、使用、管理过程、产出效果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为后续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领导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评价的组织、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草拟实验室建设项目评价项目管理制度、指标体系设置;

2.负责组织遴选评价小组成员;

3.负责实验室建设评估具体工作的实施;

4.负责评价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审核评价报告;

5.督促检查整改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实验中心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1.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2.负责评价前的宣传、动员、培训工作;

3.指导各实验室进行自评,审核各部门提交的实验室自评资料;

4.协助审查外聘专家小组成员的资质;

5.配合评价小组进行实验室评价;

6.负责组织具体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评估立项申报由财务处向教务处实验中心正式行文发起评估通知,原则上3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评价小组及成员

1、按照学科领域分组,评价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组长1名。评估小组成员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评价小组成员应熟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被评估实验室及其所在专业相关的法规、政策。严格履行职责,近3年内无国内违法、违规、校内处分的记录。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价:

1.实验室已建设完成并通过资产办验收手续并运行1个学年;

2.实验室已运行3/5个(或以上)学年;

3.接受过一次评估并取到合格成绩的,仅对“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进行评估。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立项情况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实验室建设立项前期调研分析、立项程序规范、申请资金合理、建设方案合理科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过程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实验室建设过程规范、设备开箱验收、过程监管、质量监控、安装调试等制度健全,执行到位;资金使用合规、进度合理;实验室队伍建设、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等健全、执行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预期产出绩效绩效评价,主要考察实验室建设目标实现程度,任务书的执行情况、人员配置到位情况、实验室开出率、实验室开放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预期效果实现情况评价,主要评价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档案规范化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学生创新及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情况、师生满意度情况。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专项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即绩效总分设定为满分100分。根据项目评价得分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得分≥90)、良好(89-80)、合格(79-60)、不合格(得分<60)。

第四章 实验室评价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运用:

1.达到良好一项的项目所在学院,今后申请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可学校获优先支持;

2.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等级项目,必须按期进行整改;

3.未按通知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项目,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建设内容(实验设施、设备)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4.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所在学院原则上暂缓立项新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5.评价结果与项目所在学院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5年,2019-2021年度立项的实验教学实验室作为第一批评价项目。

附件:东莞城市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