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切实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待费,是指学校各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费用,包括发生的餐费(含酒水)、住宿费、交通费、食品、礼品等。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对口接待、执行标准制度。所有接待费须填写《东莞城市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指定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用餐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食堂,确有必要需在外就餐的,各单位本着有利公务、节俭实在、热情有礼的原则处理。
学校确定3-5家宾馆或酒店作为校级公务接待点,签订协议,采取“月结”的结算方式。定点接待点的授权签单人员名单须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会议、座谈之机互相宴请,严禁用公款接待私客,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第六条 接待标准接待级别
1.餐费标准(标准包含酒水费,若单独购买食品、礼品、酒水参照该标准)单位:元
参与人数 接待级别 |
2-3人 |
4-6人 |
7-9人 |
10人以上 |
处级以下 |
200 |
300 |
500 |
500-800 |
处级 |
400 |
600 |
800 |
1200-1400 |
校级 |
实报实销 |
实报实销 |
实报实销 |
实报实销 |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接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凡是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接待,或因特殊情况,餐费开支超过以上标准的,均须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2.住宿、交通费标准。住宿费、交通费一般由客人支付,特殊情况需由接待单位支付的,参照《东莞城市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将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接待开支。
第八条 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者银行卡刷卡方式结算,单笔1000元(含)以上的开支,须提供对公转账记录。
第九条 “校级招待费”是全校统筹的招待费用,由学校党政办统一管理。凡校级领导布置或参加的招待,由该校级领导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报销时间:接待费报销,严格按照发票开具之日10个工作日的规定执行,在特约合作单位的签单招待,按约定执行结算;寒暑假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假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1.东莞城市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发票;
3.费用清单(用餐菜单或礼品、食品等清单);
4.单次消费1000元(含)以上须提供对公转账记录。
资料不齐全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东莞城市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