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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内教职工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2/3/17 15:25:03 浏览:51847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纳税人应在202231日至630日办理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我校教职工需在2022318日至331日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二、需办理的教职工

(一)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二)2021年度除工资薪金外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

(三)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的;

(四)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补税金额≤400元的可豁免申报);

(五)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的(2021年度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教职工)。

三、办理途径

校内教职工办理年度汇算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官方手机APP办理。(无论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各教职工均应下载并注册个税APP进行年度个税测算)

    四、税务联络专员

由于校内机构调整及人员调动,现请校内各二级单位于2022318日下午5点前将税务联络专员名单(1-2名)重新报至财务处古思安老师处。

五、年度汇算指引培训

财务处将在2022321日下午3点,召开“2021年度个税汇算线上培训”会议。

六、留存资料

各教职工办理年度汇算时,应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并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七、规范措施及纳税责任

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除免予汇算情形外,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