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现金管理,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规范现金结算,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管理总账、明细账,但不能负责资金收支;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除登记和保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内部稽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对于超越现金支付范围的支付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现金结算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学校现金收支权在学校财务处,其他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任何资金。
第五条 除下列事项可以收取现金外,其他资金收入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一)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二)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三)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四)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项。
第六条 除下列事项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他资金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一) 员工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二) 出差人员差旅费;
(三) 零星采购办公用品、其他物品及业务活动支出;
(四) 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严禁为达到审批权限,将单笔业务拆分为多笔进行审批。严禁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套取现金支付。
第八条 外单位人员到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现金,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履行手续:
(一)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签字确认);
(二) 单位委托收款证明及本单位相关采购人员证明;
(三) 和结算款项内容相符的收款收据;
(四) 在报销凭证收款人处签名确认。
第九条 库存现金限额
(一)结合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暂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
(二)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以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款项,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三) 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金额较大的应由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一条 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发生被抢劫或被偷、被调包等情况,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如打110),并同时向学校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每个工作日,出纳必须根据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填写《资金日报表》,于次日九点三十分报相关部门及领导。
第十三条 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保证账款相符。
财务部门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盘点一次,库存现金盘点必须由财务人员监盘,监盘人员及出纳应在《库存现金盘点表》上签名。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盘点盘盈的,应及时挂账,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库存现金盘亏,由出纳负责赔偿(现金的盘盈、盘亏不含找零差异)。
出纳误收假币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用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白条或凭证充抵库存现金;
(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将公款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四)保留账外现金、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现金账目设置及收付款流程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出纳应设立现金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逐笔记载现金收付,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
第十七条 现金付款业务必须具有审核完备的报销单据,出纳支付款后应在报销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及个人签名。
第十八条 现金收款业务实行“先收款后记账”程序,并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收款收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