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教职员工,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学校聘用的兼职人员。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 同一科研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次。
第四条 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及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立项的有经费项目与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别 |
立项奖(万元) |
结项奖(万元) |
国家级 |
重大类项目 |
40 |
60 |
重点类项目 |
15 |
25 |
|
一般类项目 |
4 |
6 |
|
省部级 |
重大类项目 |
4 |
6 |
重点类项目 |
3 |
5 |
|
一般类项目 |
1.2 |
1.8 |
|
市厅级 |
重点类项目 |
0.2 |
0.4 |
纵向项目奖励说明如下:
(1)项目级别标准请参照《东莞城市学院科研成果分级标准》。
(2)项目立项奖励按通知下达年份,结项奖励按结题通知下达年份。
(3)结项优秀的项目,结项奖励按同级额度的 120%计算。结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结项奖按同级额度的 80%计算;超期在一年至两年的项目,结项奖按同级额度的 50%计算;超期两年以上的,或放弃结项的没有结项奖励。
(4)奖励范围是我校作为依托单位的项目。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成果转化)奖励标准如下:自然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经费大于等于5万元的项目,人文社科类单个项目到账经费大于等于2万元的项目,按到校经费的8%给予奖励。
横向科研项目奖励说明如下: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当年实际到账金额计算,项目经费应进入学校财务账号。横向科研项目须在科技处立项、备案,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计入科研奖励。
第三章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论文级别 |
奖励(万元) |
|
《Nature》、《Science》、《Cell》正刊上发表的论文 |
50 |
|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上发表的论文 |
10 |
|
A级 |
A1级 |
5 |
A2级 |
3 |
|
A3级 |
2 |
|
A4级 |
1.5 |
|
B级 |
1 |
|
C级 |
0.6 |
学术论文奖励说明如下:
(1)在内刊、增刊、专刊、年刊等特殊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列入计算范围。
(2)论文级别标准请参照《东莞城市学院科研成果分级标准》。
(3)奖励范围是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
(4)教改类论文按同级额度的 120%计算。
第四章 咨询调研 报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咨询调研报告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奖励(万元) |
被国家部委采纳 |
10 |
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纳 |
5 |
被市级政府部门采纳 |
1 |
被采纳的咨询调研报告应具有相关单位的采纳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批示、公章、公函等,并明确指出采纳内容和价值。若相关单位仅作原则性批示或转阅,则不予奖励。
第五章 著作奖励标准
第九条 著作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奖励(千元) |
|
学术专著 |
国家百佳出版社 |
0.8/万字 |
一般出版社 |
0.3/万字 |
著作奖励说明如下:
(1)学术著作是指作者根据其在某一学科或领域的研究成果而撰写的作品,该类作品或在理论上有创新见解,或在实践中有新的发明,或具有重要的文化积累价值,原则上需公开发表 2 篇与著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方可认定为“学术专著”。学术著作应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的正规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且有统一书号。
(2)合作著作以撰写字数计算个人得分,未注明具体章节撰写人的合作著作,可由出版社出具证明给出具体撰写字数。
(3)著作仅对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予以奖励,内容有 1/2 以上更新的修订版按50%奖励。
(4)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正规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外文著作,奖励方式相同,出版社级别经学术委员会商议后确定。
(5)奖励范围是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员工,且需在著作中注明完成单位为东莞城市学院。
第六章 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第十条 成果获奖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级别 |
奖励(万元)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80 |
|
三等奖 |
50 |
|
部级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40 |
|
三等奖 |
30 |
|
省级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
三等奖 |
10 |
|
市级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3 |
成果获奖奖励说明如下:
(1)未区分级别的奖项,一律按照该级别三等奖的额度奖励。若设有特等奖,且有三等奖的,则按照该级别一等奖额度的120%奖励;若设有四等奖,则按照该级别三等奖额度的50%奖励。
(2)成果类别标准请参照《东莞城市学院科研成果分级标准》。
(3)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获奖按对应级别的50%奖励。
第七章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如下:
类型 |
奖励(万元) |
授权国际专利 |
2 |
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
1 |
知识产权获奖奖励说明如下:
(1)奖励范围是产权权属人包括我校。
(2)如产权权属人为多个,按对应类别的50%奖励。
第八章 艺术类 、建筑类作品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艺术类 、建筑类作品获奖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级别 |
奖励(万元) |
国家级单位(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主办的成果奖、艺术节,各类常设性、权威性专业赛事。 |
一等奖 |
3/项 |
二等奖 |
2/项 |
|
三等奖 |
1/项 |
|
省部级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文联下辖各团体会员、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成果奖、艺术节,各类常设性、权威性专业赛事。 |
一等奖 |
1/项 |
二等奖 |
0.5/项 |
|
三等奖 |
0.3/项 |
艺术类、建筑类作品获奖奖励说明如下:
(1)未区分级别的奖项,一律按照该级别三等奖的额度奖励。若设有特等奖,其有三等奖的,则按照该级别一等奖额度的 120%奖励;若设有四等奖,则按照该级别三等奖额度的 50%奖励。
(2)拍卖作品、商业作品或其他有偿性作品不予奖励。
(3)奖励范围是我校教师本人参赛的获奖,且注明参赛单位为东莞城市学院。
第九章 科研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科研创新平台包括: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行业研究基地等。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立项建设奖励(万元) |
验收合格奖励(万元) |
国家级 |
40 |
60 |
部委级 |
15 |
25 |
省级 |
12 |
18 |
市级 |
4 |
6 |
科研创新平台奖励说明如下:
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主要由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认定审批;部委级科研创新平台,主要由国家部委以及中国科学院等认定审批;省级科研创新平台主要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和省发改委认定审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认定审批。
第十章 科研优秀个人奖
第十四条 科研优秀个人奖每年度评选一次,针对本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在上一年度科研综合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具体人数根据当年业绩成果确定,每人奖金1万元,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奖励的计算时点界定如下:
科研项目以立项和结项时间为准;学术论文或著作以正式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科研奖项以获奖时间为准;咨询调研报告以采纳时间为准;专利等知识产权以授权时间为准;艺术类、建筑类作品以入选、发行、出版、或收藏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当年未奖励的事项,可计入下一年度奖励,最多延长一学年,超过时限不再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可能奖励的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八条 奖励审核过程中出现造假行为者,经查实,撤销奖励,并追究个人或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研科研积分奖励办法》中科研积分奖励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