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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东莞城〔2021〕12号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1/9/16 14:41:25 浏览:32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组织(如社科联等)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依照对应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校长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和实验中心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二级组织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项目执行、预算执行及调整,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用款、责令整改、返还违用经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以及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罚。构成违纪的,依据《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合作,共同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及调整项目预算。负责核定项目类型、立项金额及项目配套经费等,向财务处提供项目立项、经费下达、项目结题等相关信息,配合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专项检查工作,配合财务处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和服务等。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报销等会计核算服务和账务管理,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以及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负责项目经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财务决算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上缴等手续。配合各类项目财务、审计专项检查工作,协同科技处开展项目经费使用以及办理税费减免的报批报备手续等。

(三)资产管理中心和实验中心在其权责范围内对项目经费形成的实物资产进行实物管理,采购中心在其权责范围内负责项目所需货物、服务及工程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

第三章  校内配套经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对立项科研项目予以配套。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无明确要求的,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根据项目类型、认定的项目级别和学校实际分配并到账的经费额度(合作单位外拔经费不予配套),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配套。

第八条   学校按项目来源给予配套: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50%进行配套,按比例不足2.5万元的按2.5万元进行配套;自然科学类省部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30%进行配套,按比例不足1.2万元的按1.2万元进行配套;自然科学类市厅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进行配套,按比例不足0.8万元的按0.8万元进行配套;人文社科类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0%进行配套,按比例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进行配套;人文社科类省部项目级按到账经费的60%进行配套,按比例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进行配套;人文社科类市厅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20%进行配套,按比例不足0.6万元的按0.6万元进行配套;每个项目配套金额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部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厅级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学校按项目总经费提取3%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工作相关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车辆使用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学会/协会会费、办公费、信息化费和超工作量酬金等业务支出。

以下情况可免提管理费:

1.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的;

2.由外单位转入的项目,项目余额全部转入,且原单位已提取管理费,无法再计提管理费的;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或是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等必要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及评审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八)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没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十)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支出用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明确列示。

第五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处在收到相关单位立项及经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财务处备查。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到账的具体信息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下达情况、经费预算和实际到款金额等,协同财务处开展项目经费立项,经费本发放,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制定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在经费到账一个月内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依次报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项目经费。如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应专项科研项目或经费管理办法的或相关明确规定的,经费预算编制按照对应文件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校外来源科研经费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20%;其中基础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校内配套科研经费不允许列支劳务费。

第十六条      当自然科学类项目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列支比例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人文社科类项目的该科目预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时,需提供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      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购买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购买办公设备(如打印机、投影仪等)和办公用品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第十八条      明确经费实行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无需编制预算。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管理规定提出调整申请,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每个项目每年度原则上只允许调整1次。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预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原科目预算的100%。预算调整情况应在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中予以确认或说明。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法纳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具发票发生的税费及开支劳务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学院财务处代扣代缴,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其个人全部承担。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支出,以及与该科研项目内容无关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转拨外协单位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并应当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或协议),并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明确说明外拨资金数量及用途。经科技处审批后,方可由财务处外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中无外协加工费预算的,不得外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单位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重复。

第二十三条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货物、服务及工程等必须按照政府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属于学校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体系。各类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费用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处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3万元以上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科技处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校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凡项目负责人经手的开支,本人不能作最后的审批,须上移一级履行签字程序。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根据项目收支情况如实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并对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财务决算资料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项目组自筹经费),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允许一定时间内留归学校使用的,由学校继续安排用于原项目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按原项目预算),但使用时间不超过自项目验收结题后之日起的2年,2年后未使用完毕的,根据规定按原拨款渠道上交;无需上交的,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用于校内专项科研活动支出。

第二十七条         由于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终止结题等原因产生的需原渠道退回的经费,二级组织机构需监督项目负责人按上级要求,及时退回相关经费;先由项目经费余额支付,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与参与项目的成员协商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主动申请终止或是未通过结题验收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的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用于校内专项科研活动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