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通知公告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与动态 > 通知公告 > 内容
财务﹝2021﹞2号 关于校内教职工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21/3/8 16:56:44 浏览:42234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纳税人应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采取分批分期错峰办理年度汇算。我校教职工须在税务机关安排的时间段内(3月15日至5月31日)按时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二、需办理的教职工

(一)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二)2020年度除工资薪金外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

(三)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的;

(四)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补税金额≤400元的可豁免申报);

(五)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的(2020年度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教职工)。

三、办理途径

校内教职工办理年度汇算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官方手机APP办理。(无论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各教职工均应下载个税APP进行年度个税测算)

四、年度汇算指引培训

为更好的指导老师们准确、及时地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财务处邀请东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于2021年3月11日15:00对校内各二级单位税务联络专员开展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指引培训。

bcb3692eb0ae6ed568fb924a4b5ac7b请各二级单位税务联络专员(2名)于2021年3月10日前扫码进群。

五、留存资料

各教职工办理年度汇算时,应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并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六、规范措施及纳税责任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除免予汇算情形外,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财务处

2021年3月8日


(联系人:李佩玲,联系电话:23382219)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