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规章制度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内容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东理城〔2018〕230号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18/12/21 19:14:22 浏览:1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激发竞争意识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鼓励全校学生和教师参加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共青团、行业学(协)会举办的,以大学生为主体、与学科教学关系紧密的课外竞赛活动。典型商业性质的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比赛不在此列。

第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社会影响、知名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的类别分为I类、II类、III类。

I类:指“挑战杯”大赛(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三大学科


竞赛。该类比赛中,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主办的全国性竞赛为国家级学科竞赛;广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广东省委主办的广东省赛为省级学科竞赛。

II类: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主办的竞赛。该类比赛中,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或国家其他行政部门主办的竞赛为国家级学科竞赛;广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广东省委或广东省其他行政部门主办的竞赛为省级学科竞赛;东莞市教育局、共青团东莞市委或东莞市其他行政部门主办的竞赛为市级学科竞赛。

III类:指各类非商业性质的行业学(协)会主办的竞赛。该类竞赛中,国际行业学(协)会、全国行业学(协)会、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不含分会)主办的竞赛为国家级学科竞赛;广东省各类学(协)会、港澳台学术团体、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不含分会)主办的竞赛为省级学科竞赛;东莞市各类学(协)会主办的竞赛为市级学科竞赛。

第四条 根据体育类竞赛的组织机构、社会影响、知名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体育类竞赛的类别分为I类、II类、III类。

I类: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东莞市体育局举办的体育类竞赛以及由广东省体育局举办的大学生运动会。


II类:指国家、广东省、东莞市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类竞赛。

III类:指全国、广东省非商业性质的学(协)会举办的的体育类竞赛。

第五条学院鼓励各单位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为确保学生参与学科竞赛活动的广泛性,每个专业均应有相应的竞赛项目。

第六条 使用学院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政策制定、项目立项及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等事项的仲裁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总体协调管理,教务处教研科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以竞赛项目内容为标准设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简称竞赛工作组),由相关单位组成并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竞赛工作组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落实竞赛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确定参赛学生名单,提供赛前


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

第十条 竞赛项目完成后,组织单位和参赛单位应提交学科竞赛项目总结报告。凡未按要求提交学科竞赛项目总结报告的竞赛项目,其竞赛奖励不予兑现。

第三章 参赛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一览表》范围内的竞赛项目,各单位参赛前需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科竞赛参赛申请书》并提供竞赛主办单位的通知(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赛。对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一览表》之外的竞赛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学科竞赛实行指导教师、参赛学生赛前报批制度。各类项目组负责人于参赛前将竞赛规则及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名单报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中途调换人员时须于赛前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须在赛前提交《学科竞赛教学辅导及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安排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认定教学服务工作量。同一个学科竞赛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参赛队伍。对于较特殊的学科竞赛项目,经参赛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审批通过后,


可适当增加参赛队伍的数量。同一个学科竞赛项目,一名教师指导的参赛队伍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个。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凡是未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赛前报批或备案的学科竞赛,学院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参赛学生自愿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擅自退赛,否则视为考试缺考。参赛学生在竞赛过程中要遵守竞赛规则、服从安排,不得违反竞赛纪律,在竞赛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资金,确保各类竞赛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根据下一年度学科竞赛情况制定竞赛经费专项预算报学院审批;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学科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相关规定。学科竞赛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学科竞赛的材料消耗费、参加竞赛活动的报名费、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竞赛举行之前,由竞赛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科竞赛经费预算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各项竞赛经费由竞赛项目负责人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各类竞赛应在预算经费限额内完成,经费各项开支必须与预算基本一致。竞赛结束后,项目结余经费停止使用,不得结转。

第二十条 鼓励多方面筹措学科竞赛经费。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竞赛冠名权。企业或单位提供的赞助费,由学院统一支配并使用。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科竞赛类别和获奖等级,对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予以不同形式的奖励和表彰。具体奖励办法依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研科研积分奖励办法》(东理城〔201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一览表》所列竞赛项目;对于本表未涉及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发文通知参加的学科竞赛项目,根据实际参赛需要,由参赛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东理城〔2016〕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