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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东理城〔2018〕133号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18/7/10 18:37:23 浏览:1785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运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学院的各项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为了满足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坚持以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教学优先为原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调配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或单件家具,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专用设备与一般设备: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2.一般设备:指在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事务中具有通用性的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六条 学院各种经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随固定资产一起购置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应纳入固定资产的附件管理。

第八条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单独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文件,将固定资产分为16大类,并据此分类编号、建帐、建卡。具体分类目录如下:


房屋及构筑物

土地及植物

仪器仪表

机电设备

电子设备

印刷机械

卫生医疗器械

文体设备

标本模型   

文物及陈列品

图书

工具、量具及器皿

家具

行政办公设备

被服装具 

牲畜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证或者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没有相关凭证,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资产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记账。

7.用外币进口的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 (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保卫处会同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进行分级管理。

1.后勤保卫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图书类固定资产除外)的管理。

2.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全院图书资料及网络信息设备的管理。

3.各部、处(室)、系(部)、中心等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后勤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1.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办法和制度。

2.受理院内各单位办公资产学年度采购预算的申报。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学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按照学院设备采购验收工作流程,参与或组织相关资产的验收工作。

5.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配及对外租出借用等手续。

6.对全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定期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合理组织固定资产的配置与调剂、做好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及整合工作。努力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7.登记与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账,并配合学院财务处对账。

8.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9.负责固定资产相关的数据统计工作(图书类固定资产除外),并向上级部门和主管领导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10.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配备办公资产。

11.根据学院各部门提出的资产报废申请,负责组织办理相关鉴定工作。

12.配合学院财务处,做好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13.负责收集和整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并归档。

14.负责组织院内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任务。

第十六条 图书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针对所管辖内的固定资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编制所管辖内固定资产学年度购建计划和采购预算,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3.受理院内各单位图书类固定资产学年度采购预算的申报。

4.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报表、帐、卡、物的管理。

5.对所管辖内需报废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办法,根据需要,可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2.使用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使用部门必须指定责任心强的资产管理员实施日常固定资产管理。

3.按照学院相关资产配置规定,认真研究编制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学年度采购预算,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参与可行性论证和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及账卡物、标签的管理;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及申请。

4.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5.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资产管理中心),以便资产管理中心能够合理调配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6.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要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材料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7.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在院内岗位调动时,须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移交工作流程”(详见附件5),组织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

8.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院或退休时,须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离校(岗)资产移交流程”(详见附件6),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

9.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流程”(详见附件7),配合资产管理中心完成各年度资产清查工作。

10.配合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本着从实际出发,在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有计划的实施已审批的固定资产学年度采购预算。(具体“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申购流程”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固定资产增加时:

1.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设备采购验收工作流程” (详见附件2),办理资产验收工作。

2.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报增流程”(详见附件3),办理固定资产报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失、无偿调拨、出售、投资、转让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处置申报流程”(详见附件8)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部门可以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报废申请表(试用)》,向资产管理中心提出资产报废申请。

(1)严重损坏不能使用、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市场新购同类资产价值的。

(2)严重影响环保和安全、能耗高、效率低的资产。

(3)已达到或已超过资产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以学院财务处财务系统时间为准)。

2.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纪检人员组成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逐台进行鉴定,并给出资产报废建议。对建议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处置审批表(试用)》,由后勤保卫处、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3.对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处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程序确认资产回收厂商,进行资产处置。资产管理中心协助、配合财务处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随意丢弃报废固定资产,更不允许私自处理资产的残体。

4.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的,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固定资产发生失窃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报学院保卫部门(只针对在学院办公场所失窃的情况),并通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对于已确定无法找回失窃资产的,使用部门应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报失申请表(试用)》,连同当地公安机关或学院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一同交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资产未达到报废条件、但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资产处置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可随时进行,也可结合年度清产核资进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按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固定资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二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统一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使用部门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调剂,须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移交工作流程”(详见附件5),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年度清查盘点的工作制度,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做入账处理。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告学院领导,按规定作出处理。(详见附件7“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流程”)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在保修范围内的由供应商保修。超过保修范围的,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报修申请流程” (详见附件4),办理维修。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资产报修申请表(试用)》,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家具、空调以及后勤保卫处资产设备(不包含不动产),由后勤保卫处和财务处采购中心共同负责维修,经费统一从后勤保卫处校园日常维护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除家具、空调以及后勤保卫处资产设备外,其他固定资产(不包含不动产)的维修:

1.由申请部门、实验中心、财务处采购中心共同负责维修。

2.经费统一从实验中心设备维持费支出。

第七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专管人员同意,擅自动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坏;

2.未经正常批准,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拆卸、改装,造成损坏;

3.将固定资产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4.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5.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6.发现固定资产部件失灵、残损并会造成可预见的损坏,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强行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7.保管人员失职,不认真履行领、借、验收等手续,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损坏;

8.由于失职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遭水、火、电等灾害性损坏;

9.因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三十七条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核实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本身已达到或已超过了正常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

3.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由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损耗;

4.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5.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而被盗,经学院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证明非管理人员疏忽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

6.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停水、地震等)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第三十八条赔偿方式一般采取现金赔偿,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批准,责任人可采取实物赔偿方式,赔偿实物的品牌、技术参数不能低于原标准。

第三十九条 现金赔偿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赔偿金额=赔偿计算数×加权系数

2.赔偿计算数: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计算;在折旧期内造成整台资产报废的,按资产净值计算,但不能低于原值的10%;超过折旧期的,按资产原值的10%计算。

3.为简化净值的估算,净值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净值=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其中:已使用年限的起算点从固定资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配置给专任教师的笔记本电脑已使用年限起算点从《借用与保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折旧年限以学院财务处财务系统时间为准。

4.责任人如需要对净值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5.加权系数(0.0~1.0)

(1)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取0.0。

(2)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具体情况取0.5~1.0。

(3)属于其他责任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取0.1~0.3。

第四十条 对使用部门申请报废、报失、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按照以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如需赔偿,由资产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后,进入资产处置审批阶段,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属于固定资产损坏且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情形的,须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报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后,由责任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责任人缴付的赔偿金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四十三条 各类低值耐用品参照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理城〔2014〕36号)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