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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东理城〔2018〕15号
作者:管理员编辑:管理员 审核:管理员 时间:2018/1/19 16:11:42 浏览:9413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更好地规范学院各类教育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企事业单位短期培训、考试、认证,下同)的管理工作,对其招生、设点、教学、考试、认证活动进行统一规范,提升学院教育培训工作核心竞争力,打造教育培训业务品牌,规范教育培训行为,促进学院教育培训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院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和我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育培训范畴

1.短期培训项目:

(1)面向院内外举办的各类公共技能证、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工作,以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等各类培训班;

(2)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委托各系(院)承办的专业技能证书培训;

(3)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举办的其它各类短期培训班。

2.面向社会的企事业单位短期团体培训。

3.6个月以上的长期培训项目、重大培训项目、涉外培训项目等培训项目。

二、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学院教育培训工作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明确教育培训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院声誉。

1.学院成立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继续教育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领队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学院教育培训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及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2.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1)继续教育中心是学院唯一的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和培训主办实体,负责全院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实施及管理,统筹全院教育培训工作。

(2)各教学单位是我院教育培训项目实施的主体,具体承办和实施学院教育培训工作。

三、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部门职责

(一)继续教育中心职责

1.负责全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统筹、管理,负责对上、对外的沟通衔接工作;

2.直接承办部分行业、部门委托的社会培训工作;

3.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慎重选择合作对象,认真查验其办学资质和条件,不得与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合作办学;

4.负责与合作单位的协议商定,明确双方权责、利益,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5.负责审核院系各类培训项目、招生宣传材料等工作;

6.负责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各类培训信息;

7.负责发放各类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教务处职责

1.对全院教育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办学质量进行指导;

2.对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师资选派提供协助;

3.负责对各类技能培训涉及课外学分进行鉴定。

(三)各教学单位职责

1.负责根据本单位专业、师资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2.履行本单位承办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见附件2);

3.负责组织培训生源,参与继续教育中心或其他教学单位承办的相关培训;

4.负责本单位承办培训项目的教学组织及运行工作;

5.负责培训学员的管理和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向继续教育中心报送培训花名册;

6.协助继续教育中心做好培训证书发放工作。

四、教育培训日常管理

1.院内各教学单位以日常教学工作为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继续教育中心按照“发挥优势、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树立品牌”的原则,支持各教学单位承办部分有专业特色、有师资优势,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就业竞争力的教育培训项目。

2.实施培训项目涉及各专业师资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继续教育中心可从全院范围内选拔师资,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应给予支持。

3.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不得私自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不得擅自将院内场地、设备等出租给院外培训机构使用。各单位承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启动前,须根据项目申办流程填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并将培训计划、办班通知、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

4.承办学院教育培训项目的相关单位,在培训项目完成后,须将学员名册和培训小结等材料报继续教育中心归档。涉及培训项目前期准备的文档资料和价格体系等同于商业机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院内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审批,不得擅自在院内外举办冠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东莞理工城市学院”“城市学院”或“城院”等为名称的培训办班活动。

6.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在院内开展培训宣传、培训开班及其他培训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全院通报。

五、收费管理

1.各类培训费和考证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学院财务规定,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继续教育中心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的培训,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中心或各教学单位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参考同类培训社会收费标准,通过审核批准后在招生前公布,中途不得无故加收任何费用。

2.教育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规定,按《关于规范我院各类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理城〔2014〕6号)执行。由学院财务统一收取的培训管理费和其它培训收入,划归继续教育中心部门帐户,作为学院继续教育发展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原《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暂行)》(东理城〔2013〕5号)作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