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工资关系,强化薪酬的激励作用,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不同,聘用人员的岗位分为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和管理岗位三大类。
第四条 学院实行月薪制,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次月的10日。
第二章 工资管理
第五条 薪酬结构及设计
1.学院实行绩效薪酬制度,教职工的薪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奖金+福利;其中,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
2.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工学年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优秀或良好者全额发放其下学年度的绩效工资,同时发放个人绩效奖;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其下学年度的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其下学年度绩效工资。
3.聘用在岗的教职工根据《教职工薪酬体系级档设计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根据《退休返聘人员薪酬体系级档设计一览表》(见附件2)执行。
4.学院根据退休返聘教职工职称、学历学位、专业领域等具体情况确定工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院不再为退休返聘教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含)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保持一致;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工资保持不变。
第七条 工资进岗
1.学院对聘用教职工实行积分制进岗,积满5分进一档,主要与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相关联,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2.学院定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对符合工资进岗条件(11月-4月、5月-10月)的教职工进行调薪。工资进岗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进岗申请表》(见附件3),由人事处审核办理,并根据具体时间一次性发放相应的工资差额。逾期交表者不补发工资差额。教职工试用期期间不得申请进岗。
3.聘用的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薪酬实行封顶制,原则上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职称者,按职称标准执行;无职称者按学历标准执行;同时具备两项标准条件的,就高不就低;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跨档级进岗需取得与工作相关的职称或学历学位。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封顶制,原则上按职务、职级标准执行,管理人员跨档级进岗需根据学院学历学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办法执行,职务任免和竞聘上岗除外。
4.对学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年和当学年不能执行工资进岗: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病假年度累计90天(不含90天)以上者或事假年度累计15天(不含15天)以上者;
(3)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者;
(4)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使学院名誉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章 补贴
第八条 补贴包括伙食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职务津贴、特殊津贴等五大类。
1.伙食补贴的发放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伙食补贴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2.交通补贴的发放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交通补贴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3.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住房补贴取消发放年限。
4.职务津贴的发放根据学院职务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5.特殊津贴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金
第九条 奖金的发放遵循“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十条奖金分为个人绩效奖和单位绩效奖两大部分。
1.个人绩效奖是对学年度绩效考核中获评优秀和良好的教职工一次性奖励。
2单位绩效奖是根据单位综合考核结果排名先后顺序给予单位的一次性奖励。单位绩效奖分为单位基础绩效奖和单位浮动绩效奖,单位浮动绩效奖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章 福利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定福利。根据国家规定,学院为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学院自主福利。教职工享受学院福利,包含考勤奖、“五一”慰问金、“三节”慰问金、新春慰问金等。
考勤奖发放对象为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天在岗并在返校签名表上签字的教职工(请假的教职工除外),具体发放比例为:上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教职工为100%,其他时间入职的教职工为50%。
“五一”慰问金发放对象为每年4月30日在职的教职工,具体发放比例为:上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教职工为100%,当年1-4月入职的教职工为50%。
“三节”(教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金发放对象为每年9月9日在职的教职工,具体发放比例为:上年10-12月前入职的教职工为100%,当年1-3月入职的教职工为75%,当年4-6月入职的教职工为50%,当年7-9月入职的教职工为25%。
新春慰问金发放对象为第一个学期末在职的教职工,具体发放比例为:上年1-3月前入职的教职工为100%,上年4-6月入职的教职工为75%,上年7-9月入职的教职工为50%,上年10-12月和当年1月入职的教职工为25%。
在节日前离职的教职工,节日慰问金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学院为提高教职工养老退休生活水平,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试用期考核,并在学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教职工可自愿报名参加学院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章 入职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新进教职工的学历学位或职称等条件确定该教职工的薪酬待遇。新进教职工的薪酬待遇按正式入院时间来发放。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在30天内为新入职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新进教职工自到人事处报到日起15天内未提供相关入职资料的(学历学位、学历学位鉴定、职称、身份证、离职证明、体检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则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章 离职
第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教职工,需在离职前按学院离职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办完离职手续才能发放其离职工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内,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的,应提前30天(试用期需提前3天,下同)向人事处递交书面报告。教职工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交离职报告而需离职的,扣减离职教职工不满30天的日工资总和以作为学院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未尽事宜另文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附表格及文字说明均为本办法之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