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物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适用本办法。政府扶持性资金采购,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或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购买货物(含行政办公家具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及电子图书、教材、日常体育用品、实验耗材等)、工程和服务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学院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
(三)师生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
(四)其它紧急特殊情况。
第五条 学院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纪检部门监督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投诉。
二、学院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学院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学院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申购单位、学院财务处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供应商等。
第八条申购单位应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编制专项采购预算,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财务处采购中心是学院负责采购工作的专职部门,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并依规做好下列工作:
(一)编报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二)自行采购或者依规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三)组织、参加采购评审工作;
(四)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协助相关单位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五)按规定建立合格供应商、评审专家库,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七)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采购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供应商参加学院采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接受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的资格审查。
采购中心建立学院采购供应商库,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过一般资格审查的,可以申请加入学院采购供应商库,并可以在该审查周期内参加学院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的投标。除已审查的资料发生变更、实质上不再符合资格条件外,申购单位、采购中心不得以审查范围内的资格不符为由拒绝供应商投标,不得在开标后以审查范围内的资格不符为由对供应商作废标处理。
项目对供应商资格有特殊要求的,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特殊资格审查事项。
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十一条凡参加学院重点项目或金额较大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经学院批准,应当接受资格预审。采购中心应当在学院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采购项目需求、资格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及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中心应当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法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学院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购项目及相关的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
(二)实行配备标准或者资产限额管理的项目,已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学院预算中单独列出并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三条学院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指由采购中心按规定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指由各申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的采购。
采购方式 |
标 准 |
备 注 |
1、集中采购 |
预算单项2000元以上或同类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
含本数 |
2、分散采购 |
预算单项在2000元以下,同类批量价值5000元以下 |
|
第十四条学院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竟价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分散采购可以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序号 |
集中采购金额 |
主要采购方式 |
备注 |
1 |
预算单项在0.5万元以下,同类批量价值3万元以下 |
竞争性谈判 |
不适合的除外 |
2 |
预算单项0.5万元以上或同类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 |
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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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算单项5万元以上或同类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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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型招投标采购 |
委托招标 |
院长书记办公会同意 |
(一)招标采购:原则上由采购中心组织招标,超出采购中心组织技术能力的情况下,由采购中心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书记办公会上会同意后,可实行委托招标。
(二)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标等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吸引众多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会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大于等于3家)的法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中心会同申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委托招标,是指经学院批准同意,委托外部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委托招标执行办法另行规定)。
(三)集中采购、非集中采购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1、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中心会同申购部门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非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
2、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中心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2)原采购设备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原招标合同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第十五条属于集中采购的,采购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购单位报送采购计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购单位修改。
第十六条学院集中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申购单位、采购中心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属于学院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申购单位或者采购中心应当征询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意见,被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八条学院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指定货物的唯一品牌、唯一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
(二)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特别授权条款;
(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下交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招标项目估算价50万元以上,交纳投标保证金3万元;重大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报经院领导审批后执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申购单位、采购中心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而以单一来源、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申购单位、采购中心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的, 申购单位、采购中心应将招标文件在学院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五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采购中心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经批准,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学院采购。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告期共不得少于十五天。
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或者主要考虑投标人业绩、经验和人员配备等要素的采购项目,不得以价格作为评审的唯一决定因素。
技术相对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比较成熟的货物,其技术标准统一,性能、质量相近或容易比较的,应当以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对货物、服务的技术设计方案或技术要求不确定的,或者技术标准、规格要求难以描述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先从投标方案中优选技术设计方案,统一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再按照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组织最终招标和投标报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期满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取消采购外,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应当向相关负责人报告,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重新组织招标或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认为重新组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时间要求的,可在明确采购文件中相应条款变更情况并征得全部投标人同意、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即时进行采购。
(二)经过学院认定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令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学院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可以按照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学院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学院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学院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学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对采购文件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申购单位、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或评审工作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应在指定的学院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应当在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以向申购单位、采购中心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购单位、采购中心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复审。供应商质疑和复审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申购单位、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询问,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采购审批及实施程序
第三十条 采购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行政办公用家具设备、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由申购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实验中心资产办初审,采购中心签署意见,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
(二)图书及含电子图书、教材采购由图书中心根据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中心、教务处签署意见,院领导审批。按照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三)体育耗材的采购,原则上在每学期末集中采购下学期耗材,由体育教学部申请,教务处、采购中心签署意见,院领导审批后,按协议采购模式进行采购。
(六)实验耗材的采购,原则在每学期末集中采购下学期耗材,由系部实验室提出申请,经系部、实验中心、采购中心签署意见后,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中心视金额大小按规定办理。
(七)涉及工程维修、改造等项目及后勤保卫处物料采购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后勤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八)其他类型采购,视情况,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采购项目审批权限如下:
(一)预算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预算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分管副院长审核、由院长审批。
(三)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经学院批准,纳入大型招投标采购管理;(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采购实施程序规定如下:
(一)凡属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中心主持,采购中心会同申购单位共同拟定招标文件,由申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确认,经院领导审批后,按审批后的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发出招标文件,同时组建评审小组。
(三)评标小组成员由申请单位代表和技术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评审专家由采购中心从技术专家资料库中提出3人以上单数,由纪检人员在开标前一天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抽取确定。
(四)采购中心依据相关程序,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报院领导审批后,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中心记录该不良行为并列入“黑”名单,禁止该单位参与学院其他招标项目。
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申购单位或采购中心经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可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学院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三十六条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制订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报院领导审批后签订采购合同。由申购单位具体跟踪实施、采购中心配合。
第三十七条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原则上都必须送院法律顾问审阅确认。
第三十八条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已签约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九条如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必须变更的情况,须组织专家小组对变更情况进行论证确认,并经相关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对采购项目进行变更,并签订变更合同。
第四十条采购合同履行中,申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变更情况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一条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六、采购的验收
第四十二条申购单位、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我院验收由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成。
(一)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申购单位、使用单位及业务相关关联单位共同成立采购验收小组。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或专家参与验收;验收专家从验收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验收专家。
(二)合同金额在3-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及业务相关联单位验收。
(三)5000元-3万元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验收应当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必须有验收小组组长和经办人签字,采购内容形成学院资产的项目送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登记。
七、采购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院采购工作接受纪检、审计、财务处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分散采购应自觉接受学院采购中心监督管理,如发现有变相拆单采购或采购项目不实现象,经查实报相关院领导同意后,降低其自行采购权限。屡次发生者,取消部门自行采购权限。
第四十六条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可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分散采购或不按要求和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方式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五)拒绝采购监督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
(六)向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院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五十条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学院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