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实现预算收入、分配,财务核算、决算的科学管理,促进预决算监督、控制健康有序进行,确保各项资金正确调度、合理安排,维护预、决算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财务预决算编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预、决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进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
第三条学院预决算的编制,是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民办教育发展、学院招生规模、学院董事会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工作任务、学院上年度决算数据以及学院各职能部门申报的经费计划等。
第四条学院的预算编制必须根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
第五条编制预算的目的是有计划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控制不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最大限度地满足学院教学、行政、后勤及建设发展需要。
第六条学院预决算按学年编制,每学年编制一次,学年为公历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月度预算执行情况表,作为考核月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和存档。
第七条预决算收入、支出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学院董事会是学院预决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审核批准学院学年预算方案、学院预算调整方案、学院财务决算等。
第九条学院院长对学院预决算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各分管院长负相应的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及预决算执行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从严控制,对院长负责。
第十一条学院的各类预决算项目的内容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资金运用的特点以制度方式界定,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财务处是学院预决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院预决算和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定期向分管副院长、院长、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学院的各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和调度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决算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学院预决算收入包括:
1.学生学费收入;
2.学院经营收入(含多种经营、实验费、培训费、进修费等收入);
3.其他收入:(含对外投资收益、资产评估溢价、事业补贴性收入等)。
第十五条学院预决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作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主要是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补助及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交通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支出预决算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学院发展要求,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及真实可靠的项目竣工决算。
第四章 预决算程序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在每年5月根据本学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学年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各项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布置预决算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根据财务处拟定的预算计划项目内容,于5月底前提供下学年本单位(部门)的预算计划数据报财务处汇总、平衡上报,其详细流程见学院《费用开支及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年度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财务处是学院预决算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负责预算编制、上报、下达,具体程序是通过二上二下完成。
二上:一上阶段,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任务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处统一汇总。二上阶段,财务处提出本院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核后,报送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上报董事会审批。
二下:一下阶段,财务处根据学院工作计划、任务,财力状况,与各部门对预算情况进行沟通、核定,并进行经费收支试算平衡。二下阶段,根据董事会审批通过的预算,财务处下达给各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经费总体情况,设置一定数额的学院机动经费,主要是解决学院或各部门在执行预算时未能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
学院机动经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需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机动费用使用情况作专题说明。
第二十条学院年度总预算收支净结余,即:70%办学经费(预算收入)减本年各项预算费用支出后的结余,优先用于弥补学院历年的预算超支。弥补历年预算超支后仍有结余的,作为学院发展基金,由学院制订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统筹使用。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新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待当年预算批准后,及时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向各单位下达经费包干指标,严格按预算指标执行。
第二十二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预算支出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越权作出增、减预算指标的决定,也不得随意审批办理无预算指标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经费指标、支出项目内容,组织业务活动,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开支负有直接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应上交学院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拖欠或挪用。
各单位、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应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费用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收取预算收入,确保各项收入真实合法。坚决制止“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行为,不得截留、挪用应交预算收入,杜绝违纪的各项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应逐步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对外查询系统,并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要对原定预算作必要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要有相应的来源,减少收入应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予以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调整预算科目等。除动用学院机动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外,由使用单位(部门)申请,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八条动用学院机动经费的审批程序,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通过,由院长审批。学院须在财务决算中详细说明机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需要调整预算时,应阐明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审查。对必须调整的项目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后方能调整执行。财务处应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监督其预算资金的增加、减少和使用。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时间,学院需于新学年开始后的每年10月份,编制和报送学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附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学院编制的年度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财务决算是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经营成果的最终反映,需经院长审批后上报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财务决算报告完结后应及时归档。
第八章 预决算监督、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应定期向相关领导汇报本学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要及时改进、认真纠偏,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预决算的监督必须实行事先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年终总结,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学院内部应合理分工、相互支持、相互牵制。各项业务处理,纵向向上应有若干个管理层次,形成组织计划、执行、检查、监督系统,横向向下有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组织机构网络。
第三十七条学院审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务决算报告和检查财经纪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和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