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费用的管理、控制与考核,保障各项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费用开支的范围
第二条 学院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人员支出:(1)工资;(2)补贴;(3)奖金;(4)社保费;(5)住房公积金;(6)课酬;(7)加班费;(8)其他。
(二)公用支出:(1)办公费;(2)印刷费;(3)修缮费;(4)水电费;(5)交通费;(6)邮电费;(7)培训费;(8)招待费;(9)会议费;(10)差旅费(含教学差旅费);(11)福利费;(12)工会经费;(13)劳务费;(14)专用材料费;(15)设备购置费;(16)图书资料购置费;(17)报刊宣传费;(18)体育维持费;(19)教学仪器设备维持费;(20)本、专科教学业务费(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费、文印费、办公业务费、重点课程建设费、课程置换费、招生费、校运会专项费等)。
(三)学生经费支出:(1)学生活动经费;(2)奖、助学金;(3)勤工俭学费;(4)社会实践经费;(5)科学、文化、艺术节费;(6)艺术团活动费;(7)军训费。
(四)专项经费、科研支出:根据每年具体需要而定。
第三章 费用开支的预算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编制费用支出年度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以董事会批准的费用总额作为日常费用支出控制的标准,财务处以董事会批准的费用支出计划作为报销审核和款项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 预算费用审批程序:各部门根据教学管理任务提出每学年费用开支计划,报财务处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预算经院长审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经费上报下达审批流程如下:
第六条 各项费用、借支审批权限。
当各项预算内费用发生时,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规定的权限,审查其合理性、真实性,并做出批示。财务部门要把握合法性、合规性大关。具体审批权限和事项如下:
各项经费、借支审批权限一览表
审批权限 |
部门负责人 |
分管院级领导 |
院长 |
预算内经费 |
5000元以下 |
30000元以下 |
30000元以上 |
预算外经费 |
- |
- |
全部 |
业务接待费 |
2000元以下 |
5000元以下 |
5000元以上 |
科研经费 |
5000元以下(含5000元) |
30000元以下 |
30000元以上 |
借 支 |
10000元以下 |
30000元以下 |
30000元以上 |
第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金额、预算费用开支范围执行,各项预算费用专款专用,严禁各部门未经批准,擅自调剂本部门预算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凡没有列入预算项目的费用、超预算金额及范围的费用、擅自调剂本部门预算费用开支范围的费用,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九条 费用报销的基本原则
各项费用报销坚持“谁经办,谁报销”,“据实报销、及时报销”的原则,严格禁止非经办人员办理报销。
第十条 各部门发生预算内支出时,应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
第十一条 日常费用报销的审批付款流程
第十二条 报销时间的规定
(一)凡零星采购办公用品等,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期内除外,下同)报销。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二)差旅费须在出差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连续出差的,须在下次出差前将上次出差的费用报销完毕;出差因故未成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还款。
(三)报销时间从采购票据或出差返回车票开具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以财务处收到相关报销单据为截止日期;超过报销期限,由经办人填写书面说明,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由人事处负责造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财务处复核,报相关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预算项目所列支的费用性质、类型,分别进行粘贴、报销,严禁将不同预算类别的费用填写在同一张报销单上报销。
第十五条 各类费用报销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合法票据的范围包括: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票据;自制单据。
对于下列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票据,财务处有权要求经办人更正、完善、补充或拒绝报销。
1.伪造、变造、代开、虚假发票;
2.超出使用时间范围,已经作废的发票;
3.超出税务部门规定使用范围的发票;
4.发票抬头与本单位名称不符或没有填写发票抬头的发票;
5.漏填日期、项目、金额、开票人的发票;
6.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发票;
7.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8.涂改或撕裂导致原始单据模糊不清的票据。
除上述票据外,“白条”一律不得报销,收据金额超过50元原则上不得报销。如确有特殊情况,由经办人提供经分管院领导特批的书面说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采购物资类的发票或购货清单上须注明详细的数量、单价;凡发票内容为“一批”的,须提供详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报销费用时,经办人应在取得的原始票据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由两人共同经办的业务,须由另一人签字证明;涉及采购业务的,须提供采购验收、领用单据。
报销票据统一粘贴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
第十八条 零星采购费用、招待费、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等单笔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经办人使用银行卡刷卡付费,报销时提供银行卡刷卡回单;确实无法刷卡付费的,由经办人提交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说明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严禁各部门、教职工逃避监督,拆单报销。
第二十条 除经批准的备用金外,各项费用的报销应首先冲抵个人借支,超过借款部分支付给教职工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开始施行。